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揚州市安徽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在揚安徽籍投資企業自愿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秉承徽商精神,團結全體安徽籍在揚企業,為實現天下徽商的復興夢想不懈努力。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揚州市工商業聯合會,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揚州市民政局,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走訪會員企業,征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具體為: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安徽在揚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鑒;加強異地團體、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建立團體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團體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地方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會務工作動態,介紹安徽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安徽和揚州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揚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安徽與揚州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系中外安徽工商界人士來揚投資創業,充分發揮兩地經濟技術合作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揚州和安徽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加強徽商在揚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票務代購、代辦商標注冊等各項服務。
(七)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在揚經商的安徽籍人士或企業、安徽企業駐揚機構;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并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秘書長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1次。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2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為會員的1/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或家鄉有較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領導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名常務會長或者2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5名常務副會長或者25%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業務主管單位、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經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6年11 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